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行政服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大连市行政审批大厅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2]144号)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以下简称行政中心)相关事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一)指导、协调区属各职能部门、驻区市管分局及进驻行政中心的各窗口开展正常的行政审批业务和公共服务工作。
(二)制定行政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分析研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四)协调联合审批中的重大事项,指定联合审批的主受理牵头部门,跟踪重点审批事项的运行情况。
(五)组织联席会议,协调审批事项、监督审批事项的运行等。
(六)开展与公共行政服务相关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行政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勤与考核、首席代表的管理、检查工作纪律、安全保卫、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等。
(八)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所有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事项都应进入行政中心。进入行政中心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在行政中心外再行审批。在行政中心内联合审批的,由主受理牵头部门负责,必要时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审批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或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行政中心的各窗口单位,应坚持“服务至上、优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行政中心实行审批项目、依据、条件、申报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公开的“八公开”制度;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承诺服务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联合审批制度、审批件双报制度、投诉监察制度、首席代表制度、主管领导负责制度、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审批专用章制度等。
第六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成立党、团组织,负责各单位派驻行政中心人员的党、团事务。
第七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防范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造假、防计算机病毒等工作。
行政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上级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行政中心统一收费,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再进行行政收费。
第二章 首席代表制
第八条 凡进入行政中心的部门,均应向本部门服务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
第九条 首席代表须具备国家公务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身份,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管理办公室双重领导。部门事务受本部门领导,行政中心事务受中心管理办公室领导。
第十条 首席代表的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在行政中心行使行政审批事务职权,并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务和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时办理事项,协调本部门承诺办理事项和上报办理事项,组织本部门联合审批事项,参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事项。
(三)代表本部门签署联合事项的会签意见,参加联席会议。主要责任部门的首席代表负责组织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协助中心管理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
(四)接受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日常领导,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并协助中心管理办公室做好本部门派驻行政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七)按权限管理本部门窗口的其他事务。
第三章 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专用章,是指进驻行政中心的各部门在审批工作中所使用的公章。
第十二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行政中心窗口使用;审批项目必须加盖审批专用章后方可有效。对上报的审批批文,发给申请人的审批决定书或证照等需审批机关另外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审批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十三条 各类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各部门派驻行政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4.2厘米的规格和格式。各单位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对审批专用章的使用,中心管理办公室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联合审批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依法负有前置审批职能的各个部门,在对同一服务对象同一事项进行审批的过程中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
第十八条 联合审批的范围
对进驻行政中心的审批项目,凡是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进行前置审批的,全部纳入联合审批范围。需要报市政府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行政中心只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联合审批。
第十九条 主受理牵头部门的确定
(一)纳入联合审批的项目,由最终发证、发照、发文的部门作为主受理牵头部门。
(二)企业注册登记的主受理牵头部门为甘井子工商分局。
(三)建设项目审批的主受理牵头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主受理部门为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五)主受理牵头部门较难确定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协调指定。
第二十条 主受理牵头部门的职责、职权
(一)主受理牵头部门负责办理联合审批项目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反馈等工作。
(二)主受理牵头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从受理到办结的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主受理牵头部门在完成本级联合审批后,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并做好跟踪。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批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一)一门受理。主受理牵头部门对需要进行联合审批的项目申请人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同时登陆联合审批办公系统,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和《联合审批项目抄告单》。
(二)抄告相关。主受理牵头部门填写《联合审批项目申请表》和《联合审批项目抄告单》后,抄告项目前置审批部门及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于不在行政中心窗口办公的部门,由中心管理办公室抄告。
(三)同步审批。有关审批部门收到《联合审批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和主受理牵头部门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参加集中统一现场勘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如审批事项需报市及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主受理牵头部门在完成本级联合审批后上报。
(四)限时办结。联合审批涉及的前置审批部门应自收到主受理牵头部门告知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抓紧办理,在《联合审批项目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意见后,反馈给主受理牵头部门。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由主受理牵头部门发证、发照、发文;对不具备条件或尚需进行调整完善的项目,专项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提出“不同意”或“建议暂缓办理”的意见,详细说明理由,反馈给主受理牵头部门,并将最终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批承诺时限
一般以专项审批项目最长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为限,特殊情况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审批的保证措施
(一)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支持联合审批,收到联合审批告知单后,应同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审批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联合审批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中心管理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区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对联合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区监察部门和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联合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设在行政中心的投诉中心或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411-86608951,86666687。
第五章 窗口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章所称窗口工作人员,是指各有关部门派驻行政中心从事公共行政服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以服务对象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注重服务态度和工作质量。
第二十五条 进入行政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由设立窗口的部门推荐,区编办统一核定并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登记,一般定岗一至二年。其间,人事关系不变,身份性质不变,业务上接受原部门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由设立窗口的部门发放。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对各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月、季、年考核,组织服务对象,特邀监察员对窗口服务工作进行评议,年底提出年度考核等次的意见。其中,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意见作为派出部门确定其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对窗口的考评意见作为区委、区政府对窗口部门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应对轮岗离任的工作人员做出鉴定,作为各部门使用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思想品德:是否热爱本职岗位,是否信守职业道德,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业务技能:是否精通与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能否很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
(三)办事效率:能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所承担的审批工作和应履行的审批手续,能否保证审批的质量和效果,能否以高度的责任心急服务对象之所急。
(四)服务态度:是否使用文明用语与服务对象对话,是否热情接待服务对象,是否达到服务对象满意。
(五)遵章守制:是否严格遵守行政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廉洁从政,能否秉公审批、不徇私情。
(六)工作形象:是否在工作中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能否体现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和处分,按照国家和省、市、区公务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三十条 行政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服务对象索取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不准借婚丧、乔迁、出国之机向审批服务对象敛财。
(三)不准参加服务对象的庆典活动或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境内外旅游。
(四)不准借、占用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
(五)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或对服务对象刁难、卡要。
(六)不准利用行政审批的权力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审批企业中投资入股、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取酬。
(七)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或在审批职权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中发生商品、劳务、借贷、担保等经济关系。
(八)不准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违规办理审批手续。
(九)不准为亲友招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职权范围内伙同亲友或以亲友的名义经商办企业。
(十)不准利用职权要求服务对象安排自己配偶、子女和亲友工作。
(十一)其他国家、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行为的,在中心管理办公室调换通知下达后,派出部门应当立即调换。部门提出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人顶岗时,应商得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进驻行政中心的各部门应事先安排好窗口顶岗人员,防止人员缺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中心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实事求是、从严治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原则,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是指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以致影响行政审批秩序和行政审批效率,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派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行政中心发生的行政过错责任,按照《甘井子区行政效能建设暂行规定》和《甘井子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下列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不认真落实首席代表制和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及进入行政中心审批的事项,部门仍以各种理由在行政中心外继续受理审批的,由区政府给予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取消评先资格;拒不改正的,由区政府追究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二)对未公开审批项目、依据、条件、申报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服务的,由区软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三)对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或内部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由区软环境监督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
(四)经服务对象代表和特邀监察员对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评议排名末位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五)对因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不好,给行政机关和服务对象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分别给予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比较严重的,其所在单位给予负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并给予直接领导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六)对进驻行政中心的工作人员,年内1次被投诉并查实的,根据情节和责任,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给予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年内2次被投诉并查实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者政纪处分并调离行政中心。
(七)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八)对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审批条件未能及时审批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责成审批部门审批;拒不审批的,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鉴证,视为审批部门同意。事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区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负责投诉工作的管理、查证、处理,中心管理办公室派员参与。
(二)行政过错构成责任追究的,由区监察、人事、法制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权限予以调查,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由区监察部门予以追究处理。
(三)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纪处分条例规定程序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结果与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行政中心设立投诉中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行政中心的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差的行为进行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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