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甘井子区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的作用,保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上级电子政务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区审批系统,从事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的区属部门和市管分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系统,是指联接行使许可权的区属部门(机构)和市管分局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主要包括:外网在线服务平台、内网审批门户、统一管理与内容发布系统、领导办公平台和监察督办管理平台。
第四条 审批系统建设应统一进行,依托统一的区电子政务网,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后续增加的审批部门和审批事项,也应依托本审批系统运行。
第五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规定,满足效能监察和行政许可相关规定的时限和要件。
第六条 区网上审批系统是区政府网上审批工作平台,电子政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网上审批流程设置、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配合监察部门做好审批件、投诉件和咨询件的督办落实。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审批系统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管理制度。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是全区网上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系统的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具体负责其日常运行、维护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等技术支持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系统的运行、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及工作人员等相关事项增减调整时,由具体审批部门向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申请。区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人事、法制、监察等部门联合审核,并协调开发单位修改系统。
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定期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审批事项的运行,必须全部纳入系统监控。现场办件申请,市管分局和区属部门在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有首席代表的,由其从内网平台接件受理;不设首席代表的,按用户注册登记申请方式,从外网平台接件受理。网络申请件,各单位受理员直接在本系统后台接件受理。
第十条 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应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保障审批系统的正常运行。领导、工作人员要保管好各自工作密码,以避免他人恶意冒用。
第十一条 审批系统管理机构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二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本单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应用软件等各种配置信息;确需更改的,应向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调整。
第十三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保证所属工作人员工作日内联网在线。
第十四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内部业务系统需升级、改造时,应确保原有系统以及审批系统正常运行,并提前5日报区电子政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许可规定逾期办理的投诉、检举,并依法进行查处。对逾期办理的,可下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为保护既定的许可网上工作程序,严禁非法、越权操作和擅自改动既定程序。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七条 审批系统不得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联入系统的工作终端应安装物理隔离卡或逻辑隔离等安全手段。
第十八条 审批系统采用身份认证、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上述业务时,应报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批准后统一由区信息中心修改;角色密码、工作密码及相关信息。中心授权给各角色的通用密码,要求在接收密码后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发布与审批有关的信息。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各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二十条 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擅自对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四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网上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安全保密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网上审批系统管理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应参加技术培训,熟练操作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系统安全保密人员应通过相关的安全、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发出警示或整改通知。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影响下一审批程序流转的;
(二)前置审批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在内网回复的;
(三)不按规定在外网受理、查询、告知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甘井子区国家工作人员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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